本規程依全民健康保險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2.07.21
廢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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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二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本會隸屬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置委員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其委員名額分配如下:
一、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九人。
二、保險付費者代表與專家學者九人。
三、相關主管機關代表九人。
主任委員及前項第二款之專家學者委員,由本署署長遴聘之;其餘各款委員,由本署分別洽請有關機關 (構) 、團體推薦後聘兼之。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本會置執行秘書、組長、視察、技正、專員、科員、技士、書記。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研究人員一人至五人。必要時得委託學術團體或有關機關協助進行相關資料之調查、研究或分析。
本會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由本署會計室、統計室分別派員兼辦。
本會之人事管理,由本署人事室派員兼辦。
本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本會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由出席委員以協商方式達成協定行之。
本會開會時,應請保險人派員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派代表及專家學者列席。列席人員得提供意見。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署定之。
本規程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五條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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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共 1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2.07.2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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