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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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掌理下列事項: 一、在行政院核定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範圍內,協定全民健康保險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其分配方式。 二、協定各地區門診及住院費用之分配比例。 三、協定醫師、中醫師、牙醫帥開立之門診診療服務、藥事人員藥事服務及藥品費用等之分配比例及醫藥分帳制度。 四、協定門診藥品費用超出預先設定之藥品費用總額時,其超出部分應自當季之門診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中扣除之一定比例。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交議之醫療費用審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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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