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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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五條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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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規程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五條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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