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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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隸屬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置委員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其委員名額分配如下: 一、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九人。 二、保險付費者代表與專家學者九人。 三、相關主管機關代表九人。 主任委員及前項第二款之專家學者委員,由本署署長遴聘之;其餘各款委員,由本署分別洽請有關機關 (構) 、團體推薦後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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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