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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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保險對象資格及投保手續之爭議審議事項。 二、關於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之爭議審議事項。 三、關於保險費、滯納金及罰鍰之爭議審議事項。 四、關於保險給付之爭議審議事項。 五、關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管理之爭議審議事項。 六、關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費用之爭議審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保險權益之爭議審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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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