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全民健康保險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2.07.21
廢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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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醫事組及法制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本會隸屬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置委員十五人,由本署署長遴聘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其名額分配如下:一、保險專家二人。二、法學專家四人。三、醫藥專家七人。四、本署代表二人。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本署署長就委員中指定一人兼任之。
本會置執行秘書、組長、專門委員、秘書、技正、專員、科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會每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本會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車馬費或研究費。
本會開會時,委員須親自出席;如不克親自出席,得提出書面意見,由主席於開會時代為報告,但不得代為表決。
委員對於審議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
本會審議案件經指定委員、委託相關科別醫師、專家初審或委託有關機關、學術機構鑑定者,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鑑定費。
本會開會時,得請保險人派員列席;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及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署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2.07.21,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