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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2.07.21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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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保險對象資格及投保手續之爭議審議事項。 二、關於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之爭議審議事項。 三、關於保險費、滯納金罰鍰之爭議審議事項。 四、關於保險給付之爭議審議事項。 五、關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管理之爭議審議事項。 六、關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費用之爭議審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保險權益之爭議審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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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隸屬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置委員十五人,由本署署長遴聘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其名額分配如下:一、保險專家二人。二、法學專家四人。三、醫藥專家七人。四、本署代表二人。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本署署長就委員中指定一人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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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組長、專門委員、秘書、技正、專員、科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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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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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每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本會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車馬費或研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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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開會時,委員須親自出席;如不克親自出席,得提出書面意見,由主席於開會時代為報告,但不得代為表決。 委員對於審議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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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審議案件經指定委員、委託相關科別醫師、專家初審或委託有關機關、學術機構鑑定者,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鑑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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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開會時,得請保險人派員列席;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及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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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自九十二年八月十七日施行,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十條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2.07.21,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