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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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隸屬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置委員十五人,由本署署長遴聘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其名額分配如下:一、保險專家二人。二、法學專家四人。三、醫藥專家七人。四、本署代表二人。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本署署長就委員中指定一人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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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該委員會共有十五人,由本署署長遴聘,任期為二年,期滿可以續聘。其中名額分配如下:保險專家二人、法學專家四人、醫藥專家七人、本署代表二人。此外,本會還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署署長指定委員中的一人兼任。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各專業領域的代表可以綜合參與審議委員會的會務。 參考資料: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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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