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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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組長、專門委員、秘書、技正、專員、科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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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該委員會的構成人員包括執行秘書、組長、專門委員、秘書、技正、專員、科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具體來說,這意味著委員會成員的職位可以包括以上列舉的職稱,以確保委員會能夠有效地運作。 參考法條: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9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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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