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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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審議案件經指定委員、委託相關科別醫師、專家初審或委託有關機關、學術機構鑑定者,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鑑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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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會審議案件經指定委員、委託相關科別醫師、專家初審或委託有關機關、學術機構鑑定者,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鑑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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