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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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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開會時,委員須親自出席;如不克親自出席,得提出書面意見,由主席於開會時代為報告,但不得代為表決。 委員對於審議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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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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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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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8 條規定:「本會開會時,委員須親自出席;如不克親自出席,得提出書面意見,由主席於開會時代為報告,但不得代為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