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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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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每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本會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車馬費或研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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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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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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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7 條規定:「本會每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