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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組織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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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一人至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前項局長及副局長一人或二人,其職務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 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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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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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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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組織條例第 5 條規定:「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一人至三人,職務列簡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組織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