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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組織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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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十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研究員十八人至二十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組長十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二人,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一人至三人,技正三十人至三十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一人,技正六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四十一人至四十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副研究員三十一人至三十五人,分析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設計師三人,管理師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研究員三十七人至四十三人,技士一百二十一人至一百三十三人,科員五十三人至五十七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研究助理二十二人至二十四人,助理設計師二人,助理管理師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研究助理十二人,助理設計師一人,助理管理師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八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九人至二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局置醫師三十人,列師 (三) 級,其中十人得列師 (二) 級;醫事放射師十一人,列師 (三) 級,其中二人得列師 (二) 級;護理師一百十一人,列師 (三) 級,其中十五人得列師 (二) 級;護士二百零九人至二百十三人,列士 (生) 級。 本條例施行前,行政院衛生署、原預防醫學研究所、檢疫總所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原行政院衛生署慢性病防治局及所屬臺中、嘉義、臺南三個防治院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護理佐理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及第二項護士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辦理新興、再浮現疾病防治暨生物防護及院內感控業務等二組組長或副組長職務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具有師 (一) 級感染症專科、胸腔科或病理科醫師資格人員擔任。 第一項科長職務,必要時其中四分之一員額得由具有師 (二) 級感染症專科、胸腔科或病理科醫師資格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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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雇員管理規則法規
  •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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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組織條例第 6 條規定:「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十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研究員十八人至二十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組織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