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製藥工廠設置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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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製藥工廠 (以下簡稱本廠) 設四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製造科:管制藥品之製造及分裝等事項。 二、品管科:管制藥品之檢驗、品質管理、製造方法之研究及其他相關研究發展等事項。 三、營運科: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銷售、原物料與成品之保管、資訊及其他有關工廠營運事項。 四、廠務科:本廠操作人員管理、文書、庶務、議事、勞工安全衛生、環保、財產與物品管理及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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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