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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3.12.23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製藥工廠設置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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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製藥工廠 (以下簡稱本廠) 設四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製造科:管制藥品之製造及分裝等事項。 二、品管科:管制藥品之檢驗、品質管理、製造方法之研究及其他相關研究發展等事項。 三、營運科: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銷售、原物料與成品之保管、資訊及其他有關工廠營運事項。 四、廠務科:本廠操作人員管理、文書、庶務、議事、勞工安全衛生、環保、財產與物品管理及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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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廠置廠長一人,綜理廠務;副廠長一人,襄理廠務,均由本局簡任技正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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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廠置科長四人,技正一人或二人,專員一人或二人,技士一人至三人,科員一人及技佐一人,均就本局組織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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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廠為應製藥產銷業務之需要,得僱用操作人員五十一人至六十一人,其中置技師四人至六人,等級列第七等至第九等;副技師六人至八人,等級列第五等至第七等;技術員十二人至十四人,等級列第三等至第五等;二等作業員二十六人至二十八人,等級列第二等;初等作業員三人至五人,等級列第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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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廠新進操作人員應年滿十八歲,並在五十歲以下,身心健康;其僱用,並依下列規定: 一、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取得七等技師僱用資格: (一) 藥學、化學、化工或資訊相關研究所畢業,得有博士學位,並具有四年以上實施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廠職務經驗。 (二) 藥學、化學、化工或資訊相關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並具有六年以上實施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廠職務經驗。 (三) 大學藥學、化學、化工或資訊相關學系畢業,並具有八年以上實施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廠職務經驗。 二、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取得五等副技師僱用資格: (一) 藥學、化學、化工或資訊相關研究所畢業,得有博士學位。 (二) 藥學、化學、化工或資訊相關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並具有二年以上實施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廠職務經驗。 (三) 大學藥學、化學、化工或資訊相關學系畢業,並具有四年以上實施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廠職務經驗。 三、專科以上藥學、化學、化工、企管、國貿、工業工程、資訊、機械、環境工程或電機科系畢業,並具有二年以上實施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廠職務經驗者,取得四等技術員僱用資格;其未具有實施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廠職務經驗者,取得三等技術員僱用資格。 四、高中 (職) 學校畢業者,取得二等作業員僱用資格;國民中學畢業資格者,取得初等作業員僱用資格。 副技師任第七等職務滿三年,連續三年年終考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敘第七等本餉最高級者,取得升任七等技師僱用資格,不受前項第一款規定之限制。 技術員任第五等職務滿三年,連續三年年終考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敘第五等本餉最高級者,取得升任五等副技師僱用資格,不受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二等作業員任第二等職務滿三年,連續三年年終考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敘第二等本餉最高級者,取得升任三等技術員僱用資格,不受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初等作業員任第一等職務滿三年,連續三年年終考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敘第一等本餉最高級者,取得升任二等作業員僱用資格,不受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限制。 依第四項規定取得技術員僱用資格者,不得再依第三項規定取得副技師僱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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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廠操作人員之餉給,分本餉、年功餉及專業加給,均以月計。 前項所稱專業加給,指本餉及年功餉以外,因領有專業證照,且擔任本廠須領有專業證照始得擔任之特定工作,而另加之給與。 本廠操作人員餉給管理規定,由本廠擬訂,層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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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廠操作人員等級晉支、考及其勞動條件等,於本廠操作人員工作規則中定之。 前項操作人員工作規則,由本廠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擬訂,層報行政院衛生署核定後,函送勞工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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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行政院衛生署麻醉藥品經理處 (以下簡稱該處) 僱用之工員,原勤工轉僱為初等作業員,原藥工、技工、駕駛及守衛工轉僱為二等作業員,原有年資均予採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製藥工廠設置辦法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3.12.23,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