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製藥工廠設置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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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廠職員管理、會計、出納及政風事項,由本局相關單位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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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製藥工廠設置辦法第10條規定,本廠職員管理、會計、出納及政風事項,由本局相關單位兼辦之。根據法規,本局相關單位需兼辦本廠的職員管理、會計、出納及政風事項。这项规定的具体案例我目前没有可供参考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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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