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製藥工廠設置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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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行政院衛生署麻醉藥品經理處 (以下簡稱該處) 僱用之工員,原勤工轉僱為初等作業員,原藥工、技工、駕駛及守衛工轉僱為二等作業員,原有年資均予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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