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製藥工廠設置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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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廠為應製藥產銷業務之需要,得僱用操作人員五十一人至六十一人,其中置技師四人至六人,等級列第七等至第九等;副技師六人至八人,等級列第五等至第七等;技術員十二人至十四人,等級列第三等至第五等;二等作業員二十六人至二十八人,等級列第二等;初等作業員三人至五人,等級列第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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