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製藥工廠設置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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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廠新進操作人員應年滿十八歲,並在五十歲以下,身心健康;其僱用,並依下列規定: 一、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取得七等技師僱用資格: (一) 藥學、化學、化工或資訊相關研究所畢業,得有博士學位,並具有四年以上實施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廠職務經驗。 (二) 藥學、化學、化工或資訊相關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並具有六年以上實施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廠職務經驗。 (三) 大學藥學、化學、化工或資訊相關學系畢業,並具有八年以上實施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廠職務經驗。 二、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取得五等副技師僱用資格: (一) 藥學、化學、化工或資訊相關研究所畢業,得有博士學位。 (二) 藥學、化學、化工或資訊相關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並具有二年以上實施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廠職務經驗。 (三) 大學藥學、化學、化工或資訊相關學系畢業,並具有四年以上實施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廠職務經驗。 三、專科以上藥學、化學、化工、企管、國貿、工業工程、資訊、機械、環境工程或電機科系畢業,並具有二年以上實施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廠職務經驗者,取得四等技術員僱用資格;其未具有實施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廠職務經驗者,取得三等技術員僱用資格。 四、高中 (職) 學校畢業者,取得二等作業員僱用資格;國民中學畢業資格者,取得初等作業員僱用資格。 副技師任第七等職務滿三年,連續三年年終考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敘第七等本餉最高級者,取得升任七等技師僱用資格,不受前項第一款規定之限制。 技術員任第五等職務滿三年,連續三年年終考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敘第五等本餉最高級者,取得升任五等副技師僱用資格,不受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二等作業員任第二等職務滿三年,連續三年年終考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敘第二等本餉最高級者,取得升任三等技術員僱用資格,不受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初等作業員任第一等職務滿三年,連續三年年終考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敘第一等本餉最高級者,取得升任二等作業員僱用資格,不受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限制。 依第四項規定取得技術員僱用資格者,不得再依第三項規定取得副技師僱用資格。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