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家庭計畫研究所暫行組織規程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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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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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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