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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0.10.17

行政院衛生署家庭計畫研究所暫行組織規程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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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為增進國民健康,配合經濟發展、提高國民生活水準,特設行政院衛生署家庭計畫研究所 (以下簡稱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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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研究計畫組:家庭計畫有關事項計劃、評價及調查、研究分析等事項。 二、教育訓練組:家庭計畫教育方法之研究、實驗、知識之推廣、教材之設計與編撰、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之訓練等事項。 三、推行輔導組:各級工作人員之技術輔導及管理事項。 四、資料處理室:應用電子計算機處理及研究、分析各種資料事項。 五、總務室:文書、庶務、出納、供應及財物保管及其他不屬各組、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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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所長一人,承行政院衛生署署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所長一人,襄助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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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研究員、組主任、室主任、秘書、技正、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技士、組員、技佐、技術員、辦事員、書記。另置護理督導員派駐臺灣省各縣 (市) 衛生局,公共衛生護士派駐臺灣省各鄉 (鎮、市、區) 衛生所,隸屬推行輔導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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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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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附表 ┌──────────────────────────────┐│行政院衛生署家庭計畫研究所暫行編制表 │├─────┬───────┬────┬───────────┤│職 稱│官 等 職 等│員 額│備 考│├─────┼───────┼────┼───────────┤│所 長│簡任第十職等至│ 一 │ ││ │第十一職等 │ │ │├─────┼───────┼────┼───────────┤│副 所 長│薦任第九職等至│ 一 │ ││ │簡任第十職等 │ │ │├─────┼───────┼────┼───────────┤│研 究 員│薦任第九職等至│ 二 │ ││ │簡任第十職等 │ │ │├─────┼───────┼────┼───────────┤│室 主 任│薦任第八職等至│ 二 │ ││ │第九職等 │ │ │├─────┼───────┼────┼───────────┤│秘 書│薦任第八職等 │ 一 │ │├─────┼───────┼────┼───────────┤│技 正│薦任第八職等至│ 六 │內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九職等 │ │。 │├─────┼───────┼────┼───────────┤│副研究員 │薦任第八職等至│ 四 │ ││ │第九職等 │ │ │├─────┼───────┼────┼───────────┤│助理研究員│委任第五職等至│ 四 │ ││ │薦任第七職等 │ │ │├─────┼───────┼────┼───────────┤│技 士│委任第五職等或│ 一七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 │第七職等 │ │ │├─────┼───────┼────┼───────────┤│組 員│委任第五職等或│ 六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 │第七職等 │ │ │├─────┼───────┼────┼───────────┤│護理督導員│委任第五職等或│ 二○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 │第七職等 │ │ │├─────┼───────┼────┼───────────┤│技 佐│委任第四職等至│ │內五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第五職等 │ 九 │ (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合││ │ │ │併計給) 。 │├─────┼───────┼────┼───────────┤│技 術 員│委任第四職等至│ │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第五職等 │ 四 │。 │├─────┼───────┼────┼───────────┤│公共衛生護│委任第四職等至│ │一 內一六七人留用護││士 │第五職等 │四三○ │ 理佐理員出缺後改置││ │ │ │ 。 ││ │ │ │二 內二一五人得列薦任││ │ │ │ 第六職等。 │├─────┼───────┼────┼───────────┤│辦 事 員│委任第三職等至│ 四 │ ││ │第五職等 │ │ │├─────┼───────┼────┼───────────┤│書 記│委任第一職等至│ 三 │內一人俟留用雇員缺後改││ │第三職等 │ │置。 │├─┬───┼───────┼────┼───────────┤│人│主 任│薦任第八職等 │ 一 │ ││ ├───┼───────┼────┼───────────┤│事│課 員│委任第五職等或│ 二 │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室│ │第七職等 │ │ │├─┼───┼───────┼────┼───────────┤│會│會 計│薦任第八職等 │ 一 │ ││ │主 任│ │ │ ││ ├───┼───────┼────┼───────────┤│計│課 員│委任第五職等或│ 二 │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室│ │第七職等 │ │ │├─┼───┼───────┼────┼───────────┤│政│主 任│薦任第八職等 │ 一 │ ││ ├───┼───────┼────┼───────────┤│風│課 員│委任第五職等或│ 一 │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室│ │第七職等 │ │ │├─┴───┼───────┼────┼───────────┤│合 計│ │五二五 │ │└─────┴───────┴────┴───────────┘附註: 一、現職護理佐理員一六七人,仍以原職稱原官等留用,出缺後改置為公共衛生護士;現職雇員一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書記。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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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為辦理有關避孕方法之實驗需要,得設置家庭計畫門診中心;所需人員,由本所現有人員兼辦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衛生署家庭計畫研究所暫行組織規程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90.10.17,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