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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家庭計畫研究所暫行組織規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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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附表 ┌──────────────────────────────┐│行政院衛生署家庭計畫研究所暫行編制表 │├─────┬───────┬────┬───────────┤│職 稱│官 等 職 等│員 額│備 考│├─────┼───────┼────┼───────────┤│所 長│簡任第十職等至│ 一 │ ││ │第十一職等 │ │ │├─────┼───────┼────┼───────────┤│副 所 長│薦任第九職等至│ 一 │ ││ │簡任第十職等 │ │ │├─────┼───────┼────┼───────────┤│研 究 員│薦任第九職等至│ 二 │ ││ │簡任第十職等 │ │ │├─────┼───────┼────┼───────────┤│室 主 任│薦任第八職等至│ 二 │ ││ │第九職等 │ │ │├─────┼───────┼────┼───────────┤│秘 書│薦任第八職等 │ 一 │ │├─────┼───────┼────┼───────────┤│技 正│薦任第八職等至│ 六 │內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九職等 │ │。 │├─────┼───────┼────┼───────────┤│副研究員 │薦任第八職等至│ 四 │ ││ │第九職等 │ │ │├─────┼───────┼────┼───────────┤│助理研究員│委任第五職等至│ 四 │ ││ │薦任第七職等 │ │ │├─────┼───────┼────┼───────────┤│技 士│委任第五職等或│ 一七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 │第七職等 │ │ │├─────┼───────┼────┼───────────┤│組 員│委任第五職等或│ 六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 │第七職等 │ │ │├─────┼───────┼────┼───────────┤│護理督導員│委任第五職等或│ 二○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 │第七職等 │ │ │├─────┼───────┼────┼───────────┤│技 佐│委任第四職等至│ │內五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第五職等 │ 九 │ (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合││ │ │ │併計給) 。 │├─────┼───────┼────┼───────────┤│技 術 員│委任第四職等至│ │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第五職等 │ 四 │。 │├─────┼───────┼────┼───────────┤│公共衛生護│委任第四職等至│ │一 內一六七人留用護││士 │第五職等 │四三○ │ 理佐理員出缺後改置││ │ │ │ 。 ││ │ │ │二 內二一五人得列薦任││ │ │ │ 第六職等。 │├─────┼───────┼────┼───────────┤│辦 事 員│委任第三職等至│ 四 │ ││ │第五職等 │ │ │├─────┼───────┼────┼───────────┤│書 記│委任第一職等至│ 三 │內一人俟留用雇員缺後改││ │第三職等 │ │置。 │├─┬───┼───────┼────┼───────────┤│人│主 任│薦任第八職等 │ 一 │ ││ ├───┼───────┼────┼───────────┤│事│課 員│委任第五職等或│ 二 │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室│ │第七職等 │ │ │├─┼───┼───────┼────┼───────────┤│會│會 計│薦任第八職等 │ 一 │ ││ │主 任│ │ │ ││ ├───┼───────┼────┼───────────┤│計│課 員│委任第五職等或│ 二 │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室│ │第七職等 │ │ │├─┼───┼───────┼────┼───────────┤│政│主 任│薦任第八職等 │ 一 │ ││ ├───┼───────┼────┼───────────┤│風│課 員│委任第五職等或│ 一 │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室│ │第七職等 │ │ │├─┴───┼───────┼────┼───────────┤│合 計│ │五二五 │ │└─────┴───────┴────┴───────────┘附註: 一、現職護理佐理員一六七人,仍以原職稱原官等留用,出缺後改置為公共衛生護士;現職雇員一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書記。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行政院衛生署家庭計畫研究所暫行組織規程第9條的規定,根據所附的暫行編制表,針對各職稱的官等職等及員額進行了具體規定。例如,所長的官等職等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且僅有一個員額,而副研究員的官等職等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有四個員額,其他職稱也有具體的規定。 根據相關資料,例如95年9月12日行政院印發的「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機要人員暨特種技術人員官等之訂定及管理辦法」(施行細目),其中的相關規定,顯示出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對於各機關機要人員及特種技術人員的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向受限。因此,根據暫行編制表,各職稱的官等職等及員額也必須合乎法規的規定。 若要進一步深入了解相關法規的具體內容,可以參考最新的相關法規文件、行政院有關通告,以及實際案例,以獲得更清晰具體的理解。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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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家庭計畫研究所暫行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衛生署家庭計畫研究所暫行組織規程第 9 條規定:「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附表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衛生署家庭計畫研究所暫行組織規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