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組織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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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助局務。 前項局長或副局長一人,其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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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助局務。 前項局長或副局長一人,其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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