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組織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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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研究員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三人至五人,技正十一人至十七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一人,技正四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五人至二十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十三人至十九人,技士五十人至五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八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五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例施行前,原臺灣省家庭計畫研究所、婦幼衛生研究所及公共衛生研究所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本條例施行前,原臺灣省家庭計畫研究所派駐各縣 (市) 衛生局之現職護理督導員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繼續留用至離職時為止,出缺不補;原派駐各縣 (市) 衛生所之現職公共衛生護士三百五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百十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繼續留用至離職為止,出缺不補;其未具有公共衛生護士資格之現職護理佐理員,以原職稱留用至離職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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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員管理規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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