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組織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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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衛生福利政策、法令、資源之規劃、管理、監督與相關事務之調查研究、管制考核、政策宣導、科技發展及國際合作。 二、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長期照顧(護)財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三、生育及托育照護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社會救助、社會工作、社會資源運用與社區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五、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其他保護服務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六、醫事人員、醫事機構、醫事團體與全國醫療網、緊急醫療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督導。 七、護理及長期照顧(護)服務、早期療育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八、原住民族及離島居民醫療、健康照顧(護)、醫護人力培育、疾病防治之政策與法令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九、心理健康及精神疾病防治相關政策與物質成癮防治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十、中醫藥發展、民俗調理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一、所屬中醫藥研究、醫療機構與社會福利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二、口腔健康及醫療照護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三、其他有關衛生福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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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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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1020531 制定)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衛生福利政策、法令、資源之規劃、管理、監督與相關事務之調查研究、管制考核、政策宣導、科技發展及國際合作。 二、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長期照顧(護)財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三、社會救助、社會工作、社會資源運用與社區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其他保護服務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五、醫事人員、醫事機構、醫事團體與全國醫療網、緊急醫療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督導。 六、護理及長期照顧(護)服務、早期療育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七、原住民族及離島居民醫療、健康照顧(護)、醫護人力培育、疾病防治之政策與法令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八、心理健康及精神疾病防治相關政策與物質成癮防治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九、中醫藥發展、傳統調理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所屬中醫藥研究、醫療機構與社會福利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一、口腔健康及醫療照護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二、其他有關衛生福利事項。
立法理由本部之權限職掌。
(1070529 修正)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衛生福利政策、法令、資源之規劃、管理、監督與相關事務之調查研究、管制考核、政策宣導、科技發展及國際合作。 二、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長期照顧(護)財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三、生育及托育照護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社會救助、社會工作、社會資源運用與社區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五、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其他保護服務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六、醫事人員、醫事機構、醫事團體與全國醫療網、緊急醫療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督導。 七、護理及長期照顧(護)服務、早期療育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八、原住民族及離島居民醫療、健康照顧(護)、醫護人力培育、疾病防治之政策與法令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九、心理健康及精神疾病防治相關政策與物質成癮防治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十、中醫藥發展、民俗調理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一、所屬中醫藥研究、醫療機構與社會福利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二、口腔健康及醫療照護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三、其他有關衛生福利事項。
立法理由一、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再修正通過。 二、增訂第三款。 三、原第三款至第十二款款次依序遞移為第四款至第十三款。」 四、將修正動議第三款修正為「三、生育及托育照護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 家庭暴力名詞
- 性騷擾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本部之權限職掌。
一、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再修正通過。 二、增訂第三款。 三、原第三款至第十二款款次依序遞移為第四款至第十三款。」 四、將修正動議第三款修正為「三、生育及托育照護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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