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組織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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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任師(一)級職務六年以上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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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 3 條,本部可置特任部長一人、政務次長二人、常務次長一人。其中,特別提到必要時可以依據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任師級職務六年以上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這表示在特定情況下,可能會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的相關規定,讓具備一定資格和經驗的醫事人員擔任特定職務。 參考資料來自衛生福利部官方網站或相關法規文件,並且根據最新版本進行解釋和應用。
立法沿革 2 版
(1020531 制定)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理由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1070529 修正)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任師(一)級職務六年以上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立法理由本部為全國衛生及福利業務主管機關,為期維持醫事人員與公務人員間陞遷衡平性,增加機關多元取才彈性,利於高階衛政人才羅致培育及業務推動,並考量師(一)級醫事人員相當公務人員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為利領導統御,爰增列本部常務次長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現任或曾任師(一)級職務六年以上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法規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部為全國衛生及福利業務主管機關,為期維持醫事人員與公務人員間陞遷衡平性,增加機關多元取才彈性,利於高階衛政人才羅致培育及業務推動,並考量師(一)級醫事人員相當公務人員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為利領導統御,爰增列本部常務次長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現任或曾任師(一)級職務六年以上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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