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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組織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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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任師(一)級職務六年以上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 3 條,本部可置特任部長一人、政務次長二人、常務次長一人。其中,特別提到必要時可以依據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任師級職務六年以上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這表示在特定情況下,可能會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的相關規定,讓具備一定資格和經驗的醫事人員擔任特定職務。 參考資料來自衛生福利部官方網站或相關法規文件,並且根據最新版本進行解釋和應用。

立法沿革 2

(1020531 制定)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理由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1070529 修正)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任師(一)級職務六年以上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立法理由本部為全國衛生及福利業務主管機關,為期維持醫事人員與公務人員間陞遷衡平性,增加機關多元取才彈性,利於高階衛政人才羅致培育及業務推動,並考量師(一)級醫事人員相當公務人員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為利領導統御,爰增列本部常務次長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現任或曾任師(一)級職務六年以上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法規
(1020531 制定)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1070529 修正)

本部為全國衛生及福利業務主管機關,為期維持醫事人員與公務人員間陞遷衡平性,增加機關多元取才彈性,利於高階衛政人才羅致培育及業務推動,並考量師(一)級醫事人員相當公務人員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為利領導統御,爰增列本部常務次長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現任或曾任師(一)級職務六年以上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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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 3 條規定:「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