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組織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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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民健康促進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癌症、心血管疾病與其他主要非傳染病防治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國民健康生活型態建構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菸害防制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五、國民營養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生育健康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七、口腔、視力與聽力預防保健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八、國民健康監測與研究發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九、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防治有關之國際合作。 十、其他有關國民健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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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20531 制定)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民健康促進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癌症、心血管疾病與其他主要非傳染病防治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國民健康生活型態建構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菸害防制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五、國民營養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生育健康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七、口腔、視力與聽力預防保健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八、國民健康監測與研究發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九、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防治有關之國際合作。 十、其他有關國民健康事項。
立法理由國民健康署之權限職掌。
- 要非名詞
- 非名詞
(1020531 制定)
國民健康署之權限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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