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組織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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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2.前項人員中二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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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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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20531 制定)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前項人員中二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舗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立法理由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法規
(1020531 制定)
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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