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組織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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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之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衛生福利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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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20531 制定)
本署之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衛生福利部核定。
立法理由一、國民健康署掌理非傳染性疾病防治及健康促進業務,事涉疾病預防等醫學專業,且需以實證研究作為政策規劃之依據,故亟需進用高階研究人力,以提升研究實力與量能。 二、本條所定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者,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國民健康署編列預算支應。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法規
- 核定名詞
(1020531 制定)
一、國民健康署掌理非傳染性疾病防治及健康促進業務,事涉疾病預防等醫學專業,且需以實證研究作為政策規劃之依據,故亟需進用高階研究人力,以提升研究實力與量能。 二、本條所定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者,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國民健康署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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