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組織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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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署有關醫事業務組組長、副組長其中一人及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 2.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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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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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20531 制定)
本署有關醫事業務組組長、副組長其中一人及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由師舗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維用人彈性及兼顧業務需要,於第一項規定有關醫事業務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相關人員。 二、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法規
(1020531 制定)
一、為維用人彈性及兼顧業務需要,於第一項規定有關醫事業務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相關人員。 二、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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