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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加強中藥上市後之監測,並公布執行結果。 前項中藥上市後監測內容、品項、數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有效監控上市後中藥之品質,爰於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應加強中藥上市後監測,訂定中藥年度稽查計畫,擇定抽驗品項及數量,並公布執行結果,保障國民用藥安全。 二、第二項明定中藥上市後監測內容、品項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為有效監控上市後中藥之品質,爰於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應加強中藥上市後監測,訂定中藥年度稽查計畫,擇定抽驗品項及數量,並公布執行結果,保障國民用藥安全。 二、第二項明定中藥上市後監測內容、品項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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