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應推廣與輔導保存具中醫藥特色之知識及傳統技藝,並鼓勵保有、使用或管理者提供相關資訊。
根據中醫藥發展法第16條,政府應推廣與輔導保存具中醫藥特色之知識及傳統技藝,並鼓勵保有、使用或管理者提供相關資訊。根據這項法條,政府應該主動積極地推廣並保存具有中醫藥特色的知識和傳統技藝,同時也應該鼓勵保有、使用或管理者提供相關資訊。 舉例來說,政府可以舉辦中醫藥知識的講座或研討會,推廣中醫藥的特色知識和傳統技藝。此外,政府也可以提供相應的經濟補助或其他支持措施,鼓勵個人或機構保存和使用中醫藥相關的知識和技術,並鼓勵他們分享相關資訊。
政府應推廣與輔導保存具中醫藥特色之知識及傳統技藝,並鼓勵保有、使用或管理者提供相關資訊。
立法理由為輔導保存中醫藥傳統技藝及傳統知識,如中藥材傳統炮製技術及工藝,以確保中醫醫療理論與中藥製藥傳統知識之保存、推廣及延續,爰為本條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為輔導保存中醫藥傳統技藝及傳統知識,如中藥材傳統炮製技術及工藝,以確保中醫醫療理論與中藥製藥傳統知識之保存、推廣及延續,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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