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人事業務工作計畫、報告之編擬事項。 (二) 關於人事規章之研擬事項。 (三) 關於本署及所屬機關組織編制、處務規程或辦事細則之研擬及審核事項。 (四) 關於分層負責逐級授權之研擬事項。 (五) 關於公務人力之規劃事項。 (六) 關於請調服務地區與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執行及監督等事項。 (七) 關於本署及所屬機關人員任免、核薪、遷調、考試分發與銓審案件之擬議、核轉事項。 (八) 關於專長審評及人才培育事項。 (九) 關於人事業務研究發展事項。 (十) 關於職員人事甄審事項。 (十一) 關於職員名章之核發事項。 (十二) 關於經管財物人員保證事項。 (十三) 關於員額設置標準之研擬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平時功、過及考績之核簽、擬辦事項。 (二) 關於糾舉、彈劾、懲戒、控告、停 (復) 職案件之擬議、核轉事項。 (三) 關於本署及所屬機關人員出國考察進修與出入境案件之擬辦事項。(四) 關於職員差假勤惰之管理事項。 (五) 關於服務證明書之核發事項。 (六) 關於革新政治風氣及便民服務事項。 (七) 關於交接及宣誓事項。 (八) 關於慶典及紀念等集會之籌劃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待遇、各項補助費之核發、擬辦事項。 (二) 關於公務人員保險、福利與康樂活動之規劃及擬辦事項。 (三) 關於公務人員輔建住宅案件之擬辦事項。 (四) 關於退休、資遣、撫卹案件之審議及核轉事項。 (五) 關於職員名籍冊之整理及保管事項。 (六) 關於職員錄及人事統計之編報事項。 (七) 關於人事資料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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