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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辦事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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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室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衛生統計制度及工作計畫之規劃擬訂事項。 (二) 關於國民健康會計帳制度之規劃、設計、推行及改進事項。 (三) 關於國民醫療保健支出統計之資料蒐集、整理、彙編、分析及報告編製事項。 (四) 關於衛生統計調查制度之規劃、推行、統計及分析事項。 (五) 關於醫療保健產業關聯表基礎資料之建置事項。 (六) 關於家庭部門醫療保健支出之推估統計及分析事項。 (七) 關於政府部門醫療保健支出之統計及分析事項。 (八) 關於衛生統計研究發展及應用推廣事項。 (九) 關於全民健康保險疾病別醫療統計之規劃改進、資料蒐集、整理、分析及報告編印事項。 (十) 關於全民健康保險疾患疾病資料庫之建置及 管理事項。 (十一) 關於醫療保健支出、疾病統計資料之提供事項。 (十二) 關於本署及所屬機關人員任免、遷調、考、獎懲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三) 其他有關衛生疾病及醫療保健支出統計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生命統計制度及工作計畫之規劃擬訂事項。 (二) 關於生命統計資料之整理、註碼、檢誤、統計、分析及報告編製事項。 (三) 關於衛生統計所需人口、社會資料之蒐集及建檔事項。 (四) 關於疾病負擔與健康餘命統計資料蒐集、整理、統計、分析及報告編製事項。 (五) 關於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別衛生、生命指標之建構事項。 (六) 關於死亡證明書之研修及公告事項。 (七) 關於本署各單位資料檔整合統計分析應用事項。 (八) 關於衛生統計資訊網網站之建置、更新及維護事項。 (九) 關於生命統計資料檔之提供事項。 (十) 關於國際疾病傷害與死因分類之蒐集、編訂及其他衛生統計標準代碼之蒐集、訂定與公告事項。 (十一) 關於國際生命統計資料、醫療保健支出、疾病統計資料之蒐集及彙編事項。 (十二) 其他有關生命衛生統計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衛生公務統計制度及工作計畫之規劃擬訂事項。 (二) 關於衛生公務統計資料之管理、發布、提供、會核及交換事項。 (三) 關於生命統計初級資料之蒐集及初審事項。 (四) 關於直轄市、縣 (市) 別與國際衛生統計指標資料之蒐集、管理、發布、提供、分析及交換事項。 (五) 關於醫事機構服務量統計之規劃及改進事項。 (六) 關於醫事機構現況與醫院服務量資料之蒐集、整理、檢誤、統計、分析及報告編製事項。 (七) 關於衛生統計報告之彙編、整理及輯印事項。 (八) 關於衛生指標資料之蒐集及彙編印製事項。 (九) 關於醫事機構資料檔之提供事項。 (十) 關於衛生統計冊籍圖表之設計事項。 (十一) 關於其他衛生公務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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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衛生署辦事細則第 16 條規定:「統計室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衛生統計制度及工作計畫之規劃擬訂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衛生署辦事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