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得視業務之需要分科辦事。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辦事細則第3條的規定,各單位可以根據業務的需要來分科辦事。例如,就醫管會設立的執行長负责综理醫管會的事务,依该條规定,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进行科室分工。 參考資料:行政院衛生署辦事細則第3條 (9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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