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 1.精神復健機構(以下簡稱機構)之服務對象,為經專科醫師診斷需精神復健之病人。
- 2.機構之醫事相關、社會工作人員,應評估服務對象之精神復健需要及適應生活功能,提供適合服務,並協助其定期接受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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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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