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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人用生物製劑生產技術授權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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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授權計畫若為連續性多年計畫,應按年簽約執行之。計畫在執行一段時間後,應允許一定家數廠商申請技術授權,原簽約廠商不得異議。本局應於計畫送審之初即提出一定家數限額之建議,由本會審議。廠商如中途解約,其所繳交之款項不得要求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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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人用生物製劑生產技術授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衛生署人用生物製劑生產技術授權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技術授權計畫若為連續性多年計畫,應按年簽約執行之。計畫在執行一段時間後,應允許一定家數廠商申請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衛生署人用生物製劑生產技術授權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