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人用生物製劑生產技術授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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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授權計畫若為連續性多年計畫,應按年簽約執行之。計畫在執行一段時間後,應允許一定家數廠商申請技術授權,原簽約廠商不得異議。本局應於計畫送審之初即提出一定家數限額之建議,由本會審議。廠商如中途解約,其所繳交之款項不得要求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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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技術授權計畫若為連續性多年計畫,應按年簽約執行之。計畫在執行一段時間後,應允許一定家數廠商申請技術授權,原簽約廠商不得異議。本局應於計畫送審之初即提出一定家數限額之建議,由本會審議。廠商如中途解約,其所繳交之款項不得要求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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