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衛生醫療設施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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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人為繼續維持醫療設施而增設、改良、購置、修繕或汰換資產設備所支出之費用,除經主辦機關核准由民間機構負擔者外,其費用分攤及給付方式,依雙方之接管契約或其他契約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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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參與衛生醫療設施建設接管營運辦法第 11 條,接管人在繼續維持醫療設施時所支出的費用,除非經主辦機關核准由民間機構負擔外,其費用分攤及給付方式,需依據雙方的接管契約或其他契約之約定處理。 參考資料: - 《民間參與衛生醫療設施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舉例: 在某個地區,有一家民間機構接管了一家衛生醫療設施,根據他們和主辦機關簽訂的接管契約,兩者就費用分攤及給付方式進行了具體約定。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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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