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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基隆醫院辦事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審。 二、重要行政項目之管考。 三、本院分層負責之彙辦及科室間之協調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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