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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基隆醫院辦事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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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設下列科、室: 一、內科。 二、外科。 三、婦產科。 四、小兒科。 五、心臟科。 六、家庭醫學科。 七、神經科。 八、病理科。 九、眼科。 十、耳鼻喉科。 十一、精神科。 十二、神經外科。 十三、皮膚科。 十四、泌尿科。 十五、牙科。 十六、高年科。 十七、骨科。 十八、放射線科。 十九、復健科。 二十、檢驗科。 二十一、麻醉科。 二十二、中醫科。 二十三、護理科。 二十四、藥劑科。 二十五、急診科。 二十六、社會服服室。 二十七、病歷室。 二十八、總務室。 二十九、人事室。 三十、會計室。 三十一、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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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基隆醫院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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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衛生署基隆醫院辦事細則第 4 條規定:「本院設下列科、室: 一、內科。 二、外科。 三、婦產科。 四、小兒科。 五、心臟科。 六、家庭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衛生署基隆醫院辦事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