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基隆醫院辦事細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病歷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疾病分類統計及相關分析資料之提供。 二、住(出)院病歷之整理編排相關事項。 三、掛號收費及醫葯批價收費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病歷業務相關事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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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疾病分類統計及相關分析資料之提供。 二、住(出)院病歷之整理編排相關事項。 三、掛號收費及醫葯批價收費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病歷業務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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