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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基隆醫院辦事細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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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疾病分類統計及相關分析資料之提供。 二、住(出)院病歷之整理編排相關事項。 三、掛號收費及醫葯批價收費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病歷業務相關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基隆醫院辦事細則第 31 條,病歷室的掌理事項包括疾病分類統計及相關分析資料的提供、住(出)院病歷的整理編排相關事項、掛號收費及醫葯批價收費相關業務以及其他有關病歷業務相關事項。這些事項都是病歷室應該負責的工作範疇,以確保病歷資料的正確性和完整性。根據行政院衛生署的相關文件,病歷室應該依據法規,提供疾病分類統計資料,整理住(出)院病歷,處理相關收費業務,以及負責其他相關病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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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基隆醫院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衛生署基隆醫院辦事細則第 31 條規定:「病歷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疾病分類統計及相關分析資料之提供。 二、住(出)院病歷之整理編排相關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衛生署基隆醫院辦事細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