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處務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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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協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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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處務規程第 3 條,主任秘書的權責包括文稿的綜核及代判、機密及重要文件的處理、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的協議、重要會議的籌辦以及其他交辦事項。根據上述規定,主任秘書在處理機密及重要文件時需特別注意,並且需協調各單位的工作,籌辦重要會議等。這些權責都是為了確保機關內部的順利運作和重要事務的正常進行。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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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