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處務規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企劃組,分四科辦事。 二、承保組,分四科辦事 三、財務組,分三科辦事。 四、醫務管理組,分五科辦事。 五、醫審及藥材組,分四科辦事。 六、資訊組,分六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八、人事室,分四科辦事。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分五科辦事。 十一、臺北業務組,分十二科辦事。 十二、北區業務組,分八科辦事。 十三、中區業務組,分九科辦事。 十四、南區業務組,分九科辦事。 十五、高屏業務組,分九科辦事。 十六、東區業務組,分四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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