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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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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設下列司、處: 一、綜合規劃司,分八科辦事。 二、社會保險司,分七科辦事。 三、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分四科辦事。 四、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分三科辦事。 五、保護服務司,分五科辦事。 六、醫事司,分六科辦事。 七、心理健康司,分六科辦事。 八、中醫藥司,分四科辦事。 九、長期照顧司,分四科辦事。 十、口腔健康司,分三科辦事。 十一、秘書處,分五科辦事。 十二、人事處,分四科辦事。 十三、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十四、會計處,分六科辦事。 十五、統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六、資訊處,分四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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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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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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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第 5 條規定:「本部設下列司、處: 一、綜合規劃司,分八科辦事。 二、社會保險司,分七科辦事。 三、社會救助及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