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 第 5 條
快速跳轉
本部設下列司、處: 一、綜合規劃司,分八科辦事。 二、社會保險司,分七科辦事。 三、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分四科辦事。 四、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分三科辦事。 五、保護服務司,分五科辦事。 六、醫事司,分六科辦事。 七、心理健康司,分六科辦事。 八、中醫藥司,分四科辦事。 九、長期照顧司,分四科辦事。 十、口腔健康司,分三科辦事。 十一、秘書處,分五科辦事。 十二、人事處,分四科辦事。 十三、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十四、會計處,分六科辦事。 十五、統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六、資訊處,分四科辦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