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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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規劃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衛生福利政策與施政計畫之研擬、規劃、管制、考核及評估。 二、行政效能提升與便民服務業務之規劃、推動、督導及考核。 三、本部與所屬機關、地方衛生機關績效之評估及考核。 四、本部與所屬機關衛生福利科技發展之策略規劃及計畫審議。 五、衛生福利科技研發成果衍生智慧財產權之管理及技術移轉之推動。 六、衛生教育規劃、宣導、評估及醫療保健知能傳播。 七、大陸地區衛生專業人士來臺審查作業。 八、本部衛生福利、醫療保健出版刊物之編輯及管理。 九、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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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