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辦事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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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服務對象日常生活之照顧、輔導、考核及偶發事件之處理。 二、服務對象資料之管理及登記。 三、服務對象環境整潔美化及康樂活動之倡導。 四、服務對象生活護理及養護老人臨床治療之護理。 五、服務對象醫療保健及一般藥品之調劑、配方、製劑與調製機器、器具之保管、維護及藥品之領用、收發、保管。 六、服務對象護理紀錄與衛生教育及感染控制。 七、執行醫囑與醫療器材、敷料之消毒、供應及保管。 八、膳食之營養調配、設計、烹調及膳食衛生指導事項。 九、其他有關養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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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