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辦事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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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老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安養服務對象曰常生活之照顧、輔導、考核及偶發事件之處理。 二、安養服務對象資料之管理及登記。 三、安養服務對象環境整潔美化及康樂活動之倡導。 四、安養服務對象知識之傳授。 五、其他有關安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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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安老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安養服務對象曰常生活之照顧、輔導、考核及偶發事件之處理。 二、安養服務對象資料之管理及登記。 三、安養服務對象環境整潔美化及康樂活動之倡導。 四、安養服務對象知識之傳授。 五、其他有關安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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