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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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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前條規定合於改任換敘,具師級任用資格並擔任師級職務之現職醫事人員,應就其原銓敘審定之官等職等俸級,依下列規定改任級別,並按醫事人員俸級表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 一、銓敘審定薦任第七職等以下者,改任師(三)級。 二、銓敘審定薦任第八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者,改任師(二)級。 三、銓敘審定簡任第十職等以上者,改任師(一)級。
  2. 2.依前條規定合於改任換敘,具師級或士(生)級任用資格並擔任士(生)級職務之現職醫事人員,改任士(生)級,並依下列規定換敘俸級: 一、就其原銓敘審定之官等職等俸級,按醫事人員俸級表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但原銓敘審定之俸級高於所改任士(生)級年功俸最高俸級時,換敘至士(生)級年功俸最高俸級,並准予暫支原敘與醫事人員俸級表所列同數額之俸點。在未升任師級職務前,不再晉級。 二、具師級任用資格,原銓敘審定之俸級低於士(生)級本俸二十四級三八五俸點者,改敘士(生)級本俸二十四級三八五俸點。
  3. 3.前項具師級任用資格並擔任士(生)級職務之現職醫事人員,如該士(生)級職務改任換敘前之列等係跨列至薦任第七職等以上者,得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改任換敘。
  4. 4.現職醫事人員依第一項規定改任者,不受各機關(構)、學校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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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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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改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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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第 3 條規定:「依前條規定合於改任換敘,具師級任用資格並擔任師級職務之現職醫事人員,應就其原銓敘審定之官等職等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