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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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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改任換敘之現職醫事人員,依下列規定予以銓敘審定: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銓敘審定「合格實授」或「以技術人員任用」者,銓敘審定為「以醫事人員任用」。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銓敘審定「先予試用」者,銓敘審定為「先予試用」。 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銓敘審定「准予權理」者,按其所具「合格實授」、「以技術人員任用」或「先予試用」資格,依前二款規定分別銓敘審定為「以醫事人員任用」或「先予試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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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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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第 4 條規定:「合於改任換敘之現職醫事人員,依下列規定予以銓敘審定: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