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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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構)、學校現職醫事人員之改任換敘案件,應於銓敘部規定之期限內,依送審程序一次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後,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生效。但依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改任換敘者,自該醫事職務列入各機關(構)學校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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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現職醫事人員的改任換敘辦法第 5 條規定,根據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的相關規定,機關(構)、學校的現職醫事人員的改任換敘案件應該依照送審程序一次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後,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生效。如果是根據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改任換敘的案件,則自該醫事職務列入各機關(構)學校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之日起生效。 範例:根據台灣衛生福利部發布的《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某醫院的現職醫事人員申請改任換敘,按照該條例第 5 條的規定,應該在送審程序一次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後生效。如果案件是根據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改任換敘的,則從該醫事職務列入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之日起生效。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第二條第三項條文
-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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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